報告鏈接: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市場投資建設與發(fā)展前景預測深度調研分析報告
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fā)改辦能源〔2024〕598號)等文件要求,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編制了《安徽省2025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的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30日,請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電子郵箱ahsnyj@163.com,并注明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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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安徽省2025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fā)改辦能源〔2024)598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制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下達的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按照國家下達的消納責任權重,承擔與其年售/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在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超額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三)省電力公司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安徽省電網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qū)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省能源局授權省電力交易中心,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省電力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并向省能源局和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國家下達我省2025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為24.3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1.64%,電解鋁行業(yè)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為25.36%。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yè)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及其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yè))
1、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37%,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2.54%。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yè)、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37%,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2.54%。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通過電力市場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37%,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2.54%。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37%,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2.54%。
電解鋁行業(yè)
5.電解鋁行業(yè)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對應的綠色電力消費比例,2025年度電解鋁行業(yè)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為25.36%。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省電力交易中心應組織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做好賬戶注冊工作,并向省能源局報送2025年度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省能源局將及時向全社會公布2025年度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制定2025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報送省能源局、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省電力公司、省電力交易中心及所在市發(fā)展改革委。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一)主要履行方式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主要通過購買或自發(fā)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等量記為購買方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1)省電力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經營區(qū)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2)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不含綠證交易對應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fā)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省電力公司計量的自發(fā)自用電量(經市發(fā)展改革委或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認可),全部計入自發(fā)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通過市場購買的綠色電力證書。市場主體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綠證交易等渠道獲得的綠證對應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
(四)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qū)內居民、農業(yè)、重要公用事業(yè)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省電力公司按照經營區(qū)域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yè))購電量或用電量,按無償原則等比例分配。
(五)如我省2025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或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未達到國家有關要求,省電力公司可通過參與綠電綠證交易等市場化方式滿足消納責任權重的要求,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各類承擔消納權重的市場主體根據未完成責任權重對應的電量比例承擔。
五、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擔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督促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按時到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
(二)省電力公司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組織經營區(qū)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編制《安徽省電網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報省能源局批準后實施。如我省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或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未達到國家有關要求,省電力公司應及時參與有關市場化交易,并將有關費用分攤至相應的市場主體。
(三)省電力公司應于2026年1月底前將2025年度經營區(qū)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報送省能源局和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
(四)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省能源局根據國家能源局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五)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市場主體參與新能源交易、綠電交易、綠證交易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yōu)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huán)節(jié)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六)省電力交易中心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2026年1月底報送2025年度消納責權重完成情況。
(七)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并向省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截至上一個月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省電力交易中心和所在市發(fā)展改革委,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作出承諾。
(八)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負責對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jiān)管。
六、有關措施
(一)省能源局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電力公司、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對本單位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能源局會同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負責依規(guī)對其進行處罰。
(三)省電力公司應定期預測2025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赏ㄟ^購入外省可再生能源電量等方式,保障我省責任權重完成,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按未完成的消納電量等比例分攤。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應及時繳納有關費用,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納的,由省能源局會同華東能源監(jiān)管局負責督促省內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并視情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在全省完成國家下達的2025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前提下,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免于考核,未完成部分累計至下一年。
(四)如國家有關文件對我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指標進行調整,另行通知明確。